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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文|牟成文: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基本逻辑

来源: 日期:2024-01-19点击:

编者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新阶段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研究”(21ZDA12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势必要求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制度结构、制度要素和制度效能等方面实现现代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制度结构方面实现现代化,必然要求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总的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和具体政治制度等方面实现现代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在制度要素方面实现现代化,势必要求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领导性因素、主体性因素、规则性因素和评价性因素等方面实现现代化。通过量化分析测定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效能,并由此来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提供直观依据。   

关键词: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制度结构;制度要素;制度效能

所谓“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就是指新中国自成立之后所实行的政治制度之总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不同历史时期逐步确立、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架构。所谓“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就是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通过逐步确立、完善和发展到二〇三五年或者本世纪中叶基本或者完全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并由此展现出现代化的特质与样态。习近平对此作了明确擘画:“ 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1] (第24 页),“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2] (第5页),“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2] (第5-6页)那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应如何着手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或者说,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向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只有搞清楚了上述问题,才能合理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逻辑。为此,本文拟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结构、制度要素和制度效能等方面来对此进行简要探讨。
一、从制度结构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逻辑
要从制度结构上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逻辑,势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了解什么是“制度结构”;二是了解什么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结构”;三是如何从制度结构着手来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
所谓“制度结构”,就是指制度所具有的分布层次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体系架构。

所谓“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结构”,就是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纵向上所具有的分布层次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体系架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纵向上所具有的分布层次主要包括:第一个层次即总的政治制度。所谓“总的政治制度”,就是管总的制度,就是制度的制度,就是所有其他制度的上位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的总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第二个层次即根本政治制度。所谓“根本政治制度”,就是由总的政治制度直接开显出来的政治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个层次即基本政治制度。所谓“基本政治制度”,就是由根本政治制度直接开显出来的政治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第四个层次即重要政治制度。所谓“重要政治制度”,就是建立在总的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础上的政治体制。重要政治制度是由总的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派生而来的,是总的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比如,党的宗教工作制度、人民团体工作制度、大统战工作制度、侨务工作制度、法治制度、人权制度等。第五个层次即具体政治制度。所谓“具体政治制度”,就是实现上述各层次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建立在总的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基础上的政治机制,比如,根本政治制度会衍生出如下具体制度:选举制度、负责制度、监督制度、联络制度,人大组织制度、议事制度、代表制度,论证制度、评估制度、评议制度、听证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会衍生出如下具体制度:长期共存制度、相互监督制度、政党建设制度、政协界别制度,政党协商制度、人大协商制度、政府协商制度、政协协商制度、人民团体协商制度、基层协商制度、社会组织协商制度,自治权制度、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制度、民族交往交流制度,政党关系制度、民族关系制度、宗教关系制度、阶层关系制度、海内外同胞关系制度等;重要政治制度会衍生出如下具体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免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及执行制度、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制度、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宣传和教育制度、保证台湾同胞福祉制度、“反独促统”制度、行政决策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组织制度、行政监督制度、部门协调配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预算制度、中央银行管理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公共服务制度、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数据有序共享制度、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行政管理资源制度、行政成本节约制度、行政区划设置制度、扁平化管理制度、垂直管理制度、地方分级管理制度、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权责分明制度。[3] 五个层次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从制度结构上看,这五个层次构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特有的体系架构。

从制度结构着手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其一,要在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中实现当代中国总的政治制度现代化。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 (第 37 页)。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就需要牢牢把握人民这一根本。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就此而言,人民必然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总的政治制度的一个核心要件。而要牢牢把握人民这一根本,就需要突出人民主体地位。而要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就需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有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其二,要在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实现当代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现代化。我们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当代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需要抓住在立法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这一要务,在立法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 一府一委两院” 监督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以便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的数量,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建设,旗帜鲜明反对并消解各种各样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折腾主义。

其三,要在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中实现当代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现代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制度,就需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需要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就需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就需要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就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要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需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以便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要不断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需要不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其四,要在不断坚持和完善党的宗教工作制度、人民团体工作制度、大统战工作制度、侨务工作制度、法治制度、人权制度等中实现当代中国重要政治制度现代化。党的宗教工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要不断坚持和完善党的宗教工作制度,就需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人民团体工作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团体工作制度,就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大统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统战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要不断坚持和完善大统战制度,就需要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完善照顾同盟者利益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凝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力量,谋求最大公约数和画出最大同心圆,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以便发挥他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侨务工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统战理论运用于我国侨务工作具体实际时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侨务工作制度, 就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坚持以国内侨务工作为基础,以国外侨务工作为主导;坚持为国家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有机统一。法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过程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要不断坚持和完善法治制度,就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从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主体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权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权制度, 就需要坚持以国情为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发展为要务、坚持以法治为准绳,坚持以开放为动力;明确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强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其五,要在不断坚持和完善各项具体制度中实现当代中国具体政治制度现代化。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相关的制度安排。为此,就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全面深化改革,因为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国之路;坚持新发展理念,因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是科学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限于篇幅,在此,仅从上述方面来探讨实现当代中国具体政治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和基本逻辑。

二、从制度要素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逻辑

要从制度要素上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逻辑,势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了解什么是“制度要素”;二是了解什么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要素”;三是如何从制度要素着手来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

所谓“制度要素”,就是指制度在确立与发展中所需要的主要因素。

所谓“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要素”,就是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确立与发展中所需要的主要因素。大致说来,这些主要因素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领导性因素。所谓“领导性因素”,就是指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指引航向、确立定向和把握方向的政治组织或者政治领袖。二是主体性因素。所谓“主体性因素”,就是指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中进行实践探索的广大人民群众。三是规则性因素。所谓“规则性因素”,就是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所必需的游戏规则。四是评价性因素。所谓“评价性因素”,就是指在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确立与发展及其相关结构性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价时所涉及到的标准、要求及其具体内容等方面。

从制度要素着手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其一,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是需要“党的全面领导”实现现代化的现代化。因此,只有党的全面领导实现了现代化,党的全面领导下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逐步确立、完善和发展才能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1] (第 63 页),经过新时代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已经解决了不少突出问题和难题,但依然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因此,“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1] (第 64 页)。这就说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对“领导性因素”而言必然是具有明确要求的。这种明确要求就体现在作为“领导性因素”的中国共产党在全面领导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能展现的如下特质之上。一是全面性领导。这是基于党的领导或者执政的广度和宽度所进行的特质分析。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性领导,从广度上看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从宽度上看就是“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性领导,决非事无巨细都要管,决非不分主次都要管,决非无论轻重都要管,而是在 “完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而是在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的基础上“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而是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 的基础上“ 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1] (第64-65 页)。就此而言,党的全面领导必然是全面性领导。二是人民性领导。这是基于党的领导或者执政的要求和宗旨所进行的特质分析。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4] (第53 页)。党的“血脉在人民”,党的 “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民心”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大的政治”[5] (第66 页)。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就是 “脱离群众”[5] (第 66 页)。因此,从本色上看,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性政党”。就此而言,党的全面领导必然是人民性领导。三是规范性领导。这是基于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党的领导与执政过程所 进行的特质分析。新时代,无论是党的自身建设,还是党的领导和执政过程,都需要依章依规依法依据进行。“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完善和落实民 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4] (第 50 页),“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1] (第 65-66 页)。就此而言,党的全面领导必然是规范性领导。四是革命性领导。这是基于党自身的气质和精神所进行的特质分析。“革命性领导”主要表现为作为领导性因素的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革命性气质和精神。此种革命性气质和精神又集中展现在中国共产党具有“自我革命”的品格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1] (第 64 页)。党强调“自我革命”,就是要求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的能力。为此,要坚决远离“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宗派主义”等弊害,要坚决消解“好人文化、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级文化、两面文化”等残余,要长期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崇高性、理想性等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党能够长期执政。就此而言,党的全面领导必然是革命性领导。

其二,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必须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是需要实现“人的现代化”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 必然包含着“人民”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 必然要求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实现“双重现代化”。只有实现了“人的现代化”,以人民为主体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当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同样说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对“主体性因素”是具有明确要求的。这种明确要求就体现在作为主体性因素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能展现的如下民主特质之上。一是前件性民主。这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所进行的特质分析。人民当家作主,是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性质所进行的总的规定,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指向。当然,人民当家作主决非毫无前提的,而是需要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的。众所周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必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所在。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方面是统一的”[4] (第 29 页)。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民主必然是前件性民主。二是协商性民主。这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所进行的特质分析。协商性民主最为本质地表现为人民民主的形式是“协商”的,即不同主体以平等方式并通过协商形式在友好气氛中解决分歧或者问题。因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实行协商民主就是强调要“有事好商量” 或者“ 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4] (第 30 页)。所以,“协商民主”必然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 (第 38 页)。协商性民主具有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特点。协商性民主的“广泛性”特点集中展现在不同的层面、阶层、团体和个体之中;协商性民主的“多层性”特点集中展现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等方面;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特点集中展现在协商民主是在完整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程序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民主实践。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民主必然是协商性民主。三是规范性民主。这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所进行的特质分析。规范性民主所指向的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以各种规范作为前提的前提下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只有以各种规范作为前提,才能有序推进。“各种规范”必然包括:制度、规章、法律、规则、细则等。因此,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必然要以制度、规章、法律、规则、细则等作为前提。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民主必然是规范性民主。四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这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渠道所进行的特质分析。既然“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1] (第 37 页),那么,“ 协商民主” [1] (第 38 页) 和 “选举民主”就必然成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 的重要形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强调人民在各种相关渠道或者环节中的当家作主;就是要确保人民依法依规依据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要保证人 民意愿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规章、法律、规则、细则等的安排来真正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贯通起来。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民主必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

其三,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必须强调依法治国。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是需要实现“ 法治现代化” 的现代化。实现“ 法治现代化”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必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必然是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说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对“规则性因素”是具有明确要求的。这种明确要求就体现在作为规则性因素的法治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能展现的如下特质之上。一是政治性法治。这是基于游戏规则的基本性质所进行的特质分析。法治,就是依法治国的简称。法治,既包括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从政等方面,又包括同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主体等内容。法治是阶级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法治是因需要规范政治权力分配与使用而出现的一种政治工具, 法治是贯穿并服务于整个阶级社会的一种国家建制。新时代,我们实行法治,就需要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4] (第 31 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不断依法依规依据适时适势调整、分配和使用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必然包含着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必然包含着立法权力、执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等。这就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必然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政治性法治。二是普惠性法治。这是基于游戏规则的受益群体所进行的特质分析。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形形色色的法治,绝大多数都是只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却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因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普惠性法治。三是保障性法治。这是基于游戏规则的基本价值所进行的特质分析。正如人们所熟知的,社会主义法治,一以贯之地强调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一以贯之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尤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不断加快我国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一以贯之地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保障性法治。四是系统性法治。这是基于游戏规则的基本特质所进行的特质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牵涉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等中级宏观系统工程。每个中级宏观系统工程又包含着诸多中级微观系统工程。同样,每个中级微观系统工程又包含着更多的微观系统工程。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系统性法治。

其四,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必须符合正义要求。所谓“正义”,就是指以绝大多数人或者所有人的利益诉求为参照而抽象出来的一种具有公共特质的评价标准。“正义”一词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是需要实现评价标准现代化的现代化。实现评价标准现代化必然要求评价标准符合正义要求。历史与现实反复证明:只有把作为领导性因素的党的领导、作为主体性因素的人民当家作主和作为规则性因素的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才能得到顺利推进,其正义性才能得到充分展现。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过程对评价性因素是具有明确要求的。这种明确要求就体现在作为评价性因素的正义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能展现的如下特质之上。一是实践性正义。这是基于实现正义的基本路径所进行的特质分析。自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始终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着血肉联系;中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过程人民民主得到全面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更为扎实;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基本形成。正义性必然因此得到充分展现。未来,必然会一以贯之地根据具体实际来确立公正合理的发展理念和思路;必然会一以贯之地建构以维护社会公正秩序为核心的政府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必然会一以贯之地建立健全发展成果共享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必然会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规定,打破身份、户籍限制;必然会建立更加广泛、更多层次、更为公平、更具包容性的社会政策体系;必然会坚持公平与效率、保护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必然会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努力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正义必然是实践性正义。二是发展性正义。这是基于实现正义的内在要求所进行的特质分析。发展性正义,就是要在“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中充分地实现正义或者实现充分的正义,就是要在“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中充分地实现正义或者实现充分的正义,就是要在不断坚持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地实现正义或者实现充分的正义。发展是前提。只有发展了,正义才能得到真正实现。习近平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 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6] (第 96 页)。未来,必然要一以贯之集中精力谋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首要任务。强调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然要一以贯之在谋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好社会问题。要进一步解决好社会问题,首要之举就是要正确认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要正确认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就是要既关注现实又关注未来、既关注局部又关注全局、既关注微观又关注宏观、既关注主要矛盾又关注次要矛盾、既关注特殊又关注普遍。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正义必然是发展性正义。三是和谐性正义。这是基于实现正义的未来目标所进行的特质分析。和谐性正义,就是指能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以及由此所达致的理想状态。所谓“形式正义”,就是强调程序公平的正义,或者说,就是强调在程序面前一视同仁。所谓“实质正义”,就是强调结果公平的正义,或者说,就是强调在结果面前一视同仁。人们常说的“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一种实质正义的典型表征。坦率地讲,无论是形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都存在着先天不足。形式正义只着眼于程序的正义性而忽视结果的正义性,因此免不了存在机械性与教条性。而实质正义只着眼于结果的正义性而忽视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免不了存在盲目性与片面性。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克服其不足。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正义必然是和谐性正义。四是整体性正义。这是基于实现正义的受益群体所进行的特质分析。所谓“整体性正义”,就是指让正义惠及 社会中的“每个人”和“一切人”。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生活不断得到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由此开创新局面。未来,必然会一以贯之推进经济收入分配公平进程,必然会一以贯之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必然会一以贯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必然会一以贯之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正义必然是整体性正义。

三、从制度效能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逻辑

要从制度效能上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逻辑,势必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了解什么是“制度效能”;二是了解什么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效能”;三是如何从制度效能着手来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

所谓“制度效能”,就是指制度要素的投入成本所产生的收益,用算术表达式来表示就是:制度效能=制度收益-制度成本。所谓“制度收益”,就是指制度要素在运用中所产生的正能量即溢性性价值。所谓“制度成本”,就是指制度要素在运用中所付出的代价。“制度效能” 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一般而言,制度在确立和发展中所投入的总成本与所获得的总收益总是递增的。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之所以能顺利进行,是因为制度收益总是大于制度成本。总收益曲线在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中总是位于总成本曲线的上方,当然也有例外。制度在确立和发展中的总收益主要包括:动员性收益、传递性收益、执行性收益、反馈性收益等。制度在确立和发展中的总成本主要包括:动员性成本、传递性成本、执行性成本、反馈性成本等。
所谓“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效能”,就是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素的投入成本所产生的收益。
从制度效能着手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其一,要确定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各种制度要素的变量。由于要从四种制度要素即领导性因素、主体性因素、规则性因素和评价性因素等着手来分析制度效能,因此,就需要确定与这四种制度要素相关的变量②。
其二,要求出2002-2012和2012-2022两个时段中每年的制度效能。制度效能IE(Institutional effectiveness)=制度收益II(Institutional income)-制度成本IC(Institutional cost)。若要求出2002-2012和2012-2022两个不同时段的制度效能,那就需要知道两个不同时期的制度收益和制度成本分别是多少。若设两个不同时期的制度效能分别为IE 1 和IE 2 、两个不同时期的制度收益分别为II 1 和II 2 、两个不同时期的制度成本分别为IC 1 和IC 2 ,那么,IE 1 =II 1 -IC 1 ,IE 2 =II 2 -IC 2。
1. 求出2002-2021 的制度收益I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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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出2002-2021的制度成本IC1。2021年制度总成本GIC1=2021年某项制度成本 IC1× 根据制度文本确立的二级变量总数NV1 ;2021年根据制度文本确立的二级变量总数NV1=根据制度文本确立的领导性要素相关的二级变量总数NV11+根据制度文本确立的主体性要素相关的二级变量总数 NV12+根据制度文本确立的规则性要素相关的二级变量总数NV13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知:NV 1 =30+32+44=106。那么,2021年制度总成本GIC 1 =106×1950304000(元)=206732224000(元);2011年制度总成本 GIC 2 =106③×2175055000(元)=230555830000(元)。可以把 GIC 1 、GIC 2 分别作为2012-2022和2002-2012两个不同时段的制度成本基数以便求出两个不同时段中每年的制度效能。
3. 求出2012-2022和2002-2012两个不同时段中每年的制度效能IE(Institutional effectiveness)。两个不同时段中每年的制度效能可从两个方面得到反映:一方面,要运用绝对指标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2012-2022 中的每个年份制度效能IE=某一年份的制度收益-GIC 1 ;2002-2012 中的每个年份制度效能IE=某一年份的制度收益-GIC 2 ;另一方面,要运用相对指标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制度效能增长率= 该年份制度效能÷上一年份制度效能。


用绝对指标表达两个不同时段中每个年份制度效能的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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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相对指标表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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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求出2012-2022和2002-2012两个不同时段中每年的制度效能IE(Institutional effectiveness)的平均增长率。其计算方法为:平均增长率 AGR(Average growth rate) =(2002年-2022年所有增长率之和)÷19 =1.1962 。


其三,要求出“ 十四五” 时期和到2035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效能。根据以上数据,可对“ 十四五” 时期和到2035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效能进行量化性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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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在“ 十四五” 时期和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或者在本世纪中叶完全实现现代化,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指代化要求。但是,如果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效能在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上(如上图所示)是逐年递增的且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处于正态、稳态和连续之中,那就说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逐步确立、完善和发展是符合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理性、政治发展理性和社会发展理性的。如果延续此种发展态势,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到“ 十四五” 时期和到2035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基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也就是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通过逐步确立、完善和发展能基本达到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同样有足够理由相信,到本世纪中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也就是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通过逐步确立、完善和发展能完全达到中国式现代化要求。



①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 (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年,第916、922 页。

② 先需要确定与领导性因素、主体性因素、规则性因素和评价性因素相关的变量,然后才能合理确定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制度要素的变量。确定上述变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参考的因素复杂繁多。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后面呈现的数据是通过如下三种途径获得的:一是实证调查,二是国家统计年鉴,三是民政部网站正式发布 的信息。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从上述渠道所获得的数据进行了综合。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此逐一作出说明。因此,将另行撰文介绍情况。

③ 2011年仍然采用了2021年根据制度文本所确立的二级变量总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要便于计算。其实,两个不同时间段所采用的根据制度文本所确立的二级变量总数肯定是不同的,因为在两个不同时间段内,根据制度文本所确立的二级变量总数必然存在差异。不过这种差异比较小,在计算时可以忽略不计。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3]牟成文. 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J].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4).

[4]本书编写组.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5]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

[6]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牟成文,华中师范大学二级教授,政治学部科学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导师,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长江论坛》2023年第6期

编辑:宋婉约

校对:李贤威

审核:牟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