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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牟成文:论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内在逻辑与理论特质

来源: 日期:2022-06-15点击:

导读:马克思制度哲学至今仍处于遮蔽中的状况必然影响我们对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理解。事实上,马克思制度哲学有其自身的发展理路和内在逻辑:马克思法哲学为马克思制度哲学提供阐释定向,科学社会主义为马克思制度哲学提供基本图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马克思法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出发来把握马克思制度哲学的整体脉络。马克思在确立制度哲学的过程中紧紧抓住“绝大多数人”这一关键,其基本要旨就在于要在未来新型国家制度的建构中充分展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并实现人的根本解放。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制度哲学之最突出的理论特质就是“人民性”。


关键词:马克思制度哲学 内在逻辑 理论特质



马克思制度哲学是马克思批判与建构国家制度的理论抽象与观念逻辑。马克思制度哲学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有逻辑:由马克思法哲学提供阐释定向,由科学社会主义提供基本图谱。这就意味着,马克思制度哲学既同马克思法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密切相关,又同马克思法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存在区别。然而,时至今日,马克思制度哲学并未引起学界足够关注。此种状况必然会对我们完整把握马克思理论产生不利影响。为能改变此种状况,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内在逻辑与理论特质进行探讨。

马克思法哲学为马克思制度哲学提供阐释定向

所谓阐释定向,就是理论聚焦的基本问题域。马克思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制度的最高抽象。(参见牟成文,2020年a,第32页)这就决定了马克思法哲学的阐释定向必然同国家制度密切相关。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马克思在大学学的是法律并系统研究过法哲学。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制度哲学同马克思法哲学必然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或可进一步说,马克思法哲学的阐释定向对马克思制度哲学必然产生关键性影响。在此前提下,要在未来国家制度的建构中充分表达“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人民意志”并由此来代替“极少数人”的“个人意志”,就成为马克思制度哲学一以贯之的理论使命和实践自觉,因此也必然成为马克思制度哲学的阐释定向。这样一来,通过梳理马克思法哲学的内在逻辑来把握马克思制度哲学的阐释定向就非常必要。

国家制度是国家围绕国家建设这一核心要务所确立的一整套理念、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国家制度一旦形成便会对国家的存在与发展产生根本性的、全局性的、稳定性的和长期性的影响。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国家制度主要通过立法途径来确立,通过司法途径来实施,通过行政途径来执行。一般说来,国家制度还可被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态制度五个方面。

把国家制度当作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古罗马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的学术惯例。古罗马法学家查士丁尼提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而“私法”包括“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部分。(参见查士丁尼,第6页)“公法”既然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那么自然也就同政治制度相关;“私法”既然牵涉个人利益,那么自然也就同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制度相关。此后,该惯例一直影响着西方法哲学界。

虽然马克思也遵循了该惯例,但是他是要在根本颠覆传统法哲学的基础上重建未来法哲学的。这就决定了马克思法哲学根本不同于传统法哲学。其“根本不同”历史地、本质地展现在马克思法哲学的阐释定向———要在未来国家制度的建构中充分表达“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人民意志”并由此来代替“极少数人”的“个人意志”中。(参见牟成文,2020年b,第26页)正是以此为前提,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系统批判。

消灭“私有财产”。在黑格尔看来,“长子继承权”是“私有财产的最高形式”,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是“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4页)对此,马克思指出:要消灭“私有财产”,就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深刻批判,就需要对“长子继承权”进行深刻剖析。只有这样,才能深刻展露“现代国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4页)所蕴含的各种矛盾与对立,才能深刻揭示产生这些矛盾与对立的根本原因。他还提出:当“私有财产”成为意志的“主体”时,意志则成为“私有财产”的单纯的“谓语”,具有“不可让渡性”的“私有财产”只能表达普遍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让渡性”。由于我的意志就在我的财产之中,而非“因为我把我的意志置于财产之中”,所以我的“私有财产”才存在。具有最抽象形式的私人任意的“私有财产”,集中展现着“极端狭隘的、非伦理的、粗陋的意志”,集中展现着人性之最突出弱点,而所有这些正是关于“长子继承权”的权力范围的急切愿望,因此,只有消灭“私有财产”,“我的意志”才能真正被我“占有”。(参见同上,第125-126页)

废除“王权”,代之以“人民主权”。黑格尔极力称颂“王权”并把“王权”当作其崇尚的“君主立宪制”之核心内容与中心环节。“王权”在黑格尔那里具有三个支撑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对普遍的关系的谘议,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的环节,这种自我规定是其余一切东西的归宿,也是其余一切东西的现实性的开端”(黑格尔,第292页)。对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在此实际上表达了———“现实的意志”或者说“个人的意志”是“王权”(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8页),当“黑格尔把现代欧洲立宪君主的一切属性都变成了意志的绝对的自我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页)的时候,“君主”也就成为“人格化的主权”,或者说成为“具有肉体形式的国家意识”;当“所有其他的人都被排斥于这种主权、人格和国家意识之外”的时候,这一具有人格化的理性所包含的唯一内容只能是“‘朕意如此’这个抽象”(同上,第35页)。虽然马克思认可和肯定国家制度同个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只是强调此种关联性所暗含的那种“社会性质”或者说“类性质”。马克思指出,“任何时候都不能用一个一,而是只能用许多的一”来毫无遗漏地阐明自身存在的各个领域,“个人”只有在“类存在”中,或者说只有作为“人们”,才是“人格的现实的观念”;“人民主权”决非凭借“君王”产生,倒是“君王”凭借论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内在逻辑与理论特质·25·“人民主权”产生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6-37页)就此而言,“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8页)。人民构成现实的国家。

铲除“行政权”,代之以“人民行政权”。黑格尔把“行政权”视为一种“特殊的、单独的权力”(同上,第54页),而且只有这种权力,才能“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才能“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黑格尔,第308页)。“行政权”之所以具有如此效能,是因为它依托“作为官僚政治来阐明的行政机关”与实行“自治”的“同业公会”两大支柱。(参见《马克思恩格全集》第3卷,第57页)对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完全没有阐明官僚政治的内容,只是给官僚政治的‘形式的’组织做了某些一般的规定,而官僚政治实际上只是在它本身以外的一种内容的‘形式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8页)马克思还揭示了官僚“行政权”本身暗含着的对立与冲突,而这些对立与冲突还经常通过“官僚政治”与“同业公会”之间,“国家等级”与“市民社会等级”之间,作为“单个的官僚”与作为官僚的“代表”和“主管人”之间,“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与“国家的最高利益”之间的矛盾来展现。因此,需要根本铲除“官僚政治”并由此来消解上述对立与冲突;需要把“行政权”交给“全体人民”并由此来“防止官僚滥用权力”。

消除“立法权”,代之以“人民立法权”。黑格尔把“立法权”视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然而又提出“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其本身则“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参见黑格尔,第315页)显然,此种设定内含着矛盾。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立法权是组织普遍事物的权力”,是高居于国家制度之上并规定国家制度的权力,但是,由于它根据国家制度而确立,因此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国家制度对“立法权”而言是法律,国家制度为“立法权”提供了各种法律,而且还会经常为“立法权”提供各种法律。“立法权”只有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倘若国家制度超越了“立法权”,那么,“它就处于法律之外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页)在马克思看来,要根本消除上述矛盾,关键之举在于必须使“人民”即“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同上,第72页)马克思还设想要通过“一场真正的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来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只有建立了“新的国家制度”,才能实行“人民立法权”;只有实行“人民立法权”,“普遍事务”才会变成“社会的事务”;只有“社会的事务”,“才能成为真正的普遍东西”(同上,第82页)。

废除“君主制”,代之以“民主制”。黑格尔提出:“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不再具有只存在于内部定形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黑格尔,第298页)就此而言,“民主制”在黑格尔那里只能是一种纯粹抽象的“概念符号”。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能成为民主制的真理。君主制是不彻底的民主制;民主制根本不是君主制。民主制可以从自身中得到理解;而君主制则不能从自身中得到理解。在民主制中,任何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而在君主制中,则是个别或者少数决定整体的性质。“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而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则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而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种,并且是坏的种”。“民主制是内容与形式,君主制似乎只有形式,然而它伪造内容。”(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页)

从青年马克思的“批判”与“构想”中,我们可梳理出如下几点。其一,主要侧重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分析与研究。青年马克思虽然厌弃“私有财产”,但是尚未对如何代替“私有财产”并由此来根本消除“私有财产”及其不良影响提出可行方案。对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制度等更是尚未涉及。其二,主要通过聚焦“市民社会”来审视“国家制度”,尚未达到通过聚焦“人类社会”或者“社会的人类”来深刻批判传统国家制度并由此建构未来新型国家制度的高度。其三,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依然是黑格尔使用的方法———理性主义。这就意味着,青年马克思的“批判”与“构想”因仅“局限于粗略的评论”(柯林斯,第22页)而只能是初步的。尽管如此,马克思制度哲学的阐释定向在马克思法哲学的初步确立中得以确立。

科学社会主义为马克思制度哲学提供基本图谱

十九世纪中后期,如果没有世界无产阶级迫切需要马克思为他们开展“共产主义革命”进一步指明方向,如果没有各种社会主义思潮的泛滥亟需正本清源,马克思可能会继续从事法哲学研究。这样一来,马克思制度哲学就会在理论旨趣、致思理路和发展趋势上与马克思法哲学“同款”。但是,当与上述假设正好相反的情形出现后,马克思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致力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只有科学社会主义,才能更合理地向世界无产阶级指明“完成解放世界”的“历史使命”①,才能更有效地对包括空想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进行深刻剖析,才能在此基础上把马克思法哲学同一切传统法哲学明确界划开来。

如果说青年马克思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只是触及了“现代国家制度”的“形而上学基础”的话,那么可以说,世界观实现根本转变后的马克思凭借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对传统法哲学所作的进一步批判,就是将“现代国家制度”根本颠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未来新型国家制度。

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中,国家制度的批判与重构同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的根本解放具有内在一致性。这就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必然为马克思制度哲学提供基本图谱。此基本图谱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展现。

一方面,马克思对与“现代国家制度”相契合的生产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刻的批判,并将其反动性清晰地展现在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面前。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国家制度”之所以仅能充分表达“极少数人”的“个人意志”,是因为此种意志的内容是由“极少数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样一来,在阶级社会里,作为统治阶级的“极少数人”就会成为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生产的支配者,就会成为把控国家制度之根本的“绝对主体”。这就决定了,“现代国家制度”只能成为维护或者实现作为“极少数人”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工具,只能充分体现“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极少数人”的“个人意志”。这同样决定了,以资产阶级国家为代表的“现代国家”,其制度必然具有如下反动性。

经济上的剥削性。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构成经济基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的支配者必然成为掌握特定社会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主体。就此而言,只有在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前提下,特定的社会主体才能创造历史。因此,支配了物质生产资料生产的统治阶级必然能够支配特定国家制度的确立。与“现代国家制度”相契合的生产关系必然既清晰展现着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敌对性的相互对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77页),又清晰展现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夺”以及由此在经济上所形成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

政治上的压迫性。政治权力是国家制度实现自身的政治前提、条件和结果。就此而言,谁掌控了政治权力,谁就能把握特定国家制度的确定权与收益权。特定国家制度的确定权是决定特定国家制度展现某种意志的权力,特定国家制度的收益权是决定特定国家制度实现某种意志的权力。在阶级社会中,只有作为统治阶级的“极少数人”,才能掌控政治权力;只有掌控了政治权力的“极少数人”,才能在阶级统治中对远离政治权力的“绝大多数人”实行阶级压迫。与“现代国家制度”相契合的生产关系必然清晰展现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以及由此在政治上所形成的压迫与被压迫关系。

文化上的奴役性。在马克思看来,统治阶级的精神生产在历史上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也就是说,一个在物质力量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是一个在精神力量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一个能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生产的阶级必然是一个能支配精神生产资料生产的阶级,而那些既不能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又不能支配精神生产资料生产的阶级的思想,一般只能隶属于统治阶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8页)这就意味着,那些既能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又能支配精神生产资料生产的统治阶级必然能支配文化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与“现代国家制度”相契合的生产关系必然清晰展现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奴役以及由此在文化上所形成的奴役与被奴役关系。

社会上的对立性。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制度”下的资本只能服务于“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劳动的剥夺,“劳动的客观条件(而这种客观条件是劳动本身的产物)对劳动来说人格化了,或者同样可以说,客观条件表现为对工人来说是异己的人格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68页)。“现代国家制度”内含的上述逻辑必然导致资本与劳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出现尖锐对立。这些对立历史地、本质地展现着与“现代国家制度”相契合的生产关系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危机。

生态上的破坏性。“现代国家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把资本对劳动的剥夺模式套用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导致资本对自然的无止境掠夺,从而造成了对自然生态的极大破坏。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我们能清楚地感受到此种“破坏”以及由此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等地的居民为得到耕地而毁灭森林,从而导致这些地方永远失去了水分的集聚中心和储藏库;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因在山南坡将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枞树林砍光,从而完全毁掉了该地区高山畜牧业的根基;更为严重的是,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枯竭,同时雨季又将更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欧洲人因推广马铃薯而将瘰疬症传播开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98页)这些事例都无可辩驳地证明着与“现代国家制度”相契合的生产关系在自然生态上所具有的极大破坏性。

另一方面,马克思另辟蹊径,为建构未来新型国家制度提出本质性的新方案,为世界无产阶级开展“共产主义革命”指明方向。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通过“共产主义革命”,才能实现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马克思还为此布展了具体思路,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建构未来新型国家制度。

在经济制度方面,马克思向世界无产阶级宣布:未来共产主义并非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页)彻底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的当务之急就是要重建“个人所有制”①。“个人所有制”是与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相适应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参见牟成文,2020年b,第37页)此种形式能够有效克服“传统的所有制”的一切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尽所能”与“各得其所”,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能够让“绝大多数人”甚至“所有人”都成为物质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因此,它必然能够顺利实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所要求的各种“关系正义”。由于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立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因此在所有制形式的实行上还需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来逐步过渡。

在政治制度方面,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首次论及“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2页)这一新型政治制度形式。在巴黎公社革命中,马克思非常赞赏法国无产阶级在铲除传统政治制度基础上通过实行人民民主来建构新型政治制度并由此来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的尝试。巴黎公社实行了普选制、委员制、罢免制、议行合一制、限薪制和监督制等,这些均展现了无产阶级在政治制度建设方面的实践成果。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建立了真正“工人阶级的政府”,确立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发现了“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02页),创造了“我们党从巴黎六月起义以来最光荣的业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353页)。巴黎公社革命因种种原因未能保住胜利果实,留下了深刻教训。

在文化制度方面,马克思最为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国家制度”的本质:“现代国家制度”决非人类社会的永恒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决非人类社会的最后形态,而只是通向人类社会最后形态的一个阶段。马克思主义善于运用科学之光、理性之镜来透视各种虚假幻象并由此来深刻揭露资产阶级文化在无产阶级面前所展现的各种虚假性、欺骗性和片面性,因此必然能为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文化解放”提供理论资源,必然能为人类奔赴共产主义社会并实现人的根本解放指明方向。就此而言,实现“文化解放”之最为紧迫的要务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来武装头脑并由此来建构新型文化制度。

在社会制度方面,在劳动与资本之间确定平等互助关系是建构新型社会制度的根本要务。在马克思看来,确定平等互助的劳资关系至少内含两重任务。一方面,要重新确立衡量“财富的尺度”———“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以“劳动时间”来衡量“财富”,说明“财富”依然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来衡量“财富”,说明“所有个人”已经在实现“共同富裕”基础上摆脱了“贫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87页)另一方面,要重新确立“生产目的”。“为生产而生产”必然要被“为社会的个人而生产”取代。“现代国家制度”下的生产虽然是迄今为止一切生产方式中最有效力的,但只是“为生产而生产”,而未来新型社会制度下的生产是“为社会的个人而生产”。因此,只有到了未来社会,“社会的个人的需要”才能真正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生产”才会真正“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才能增加更多“自由支配的时间”,“社会生产力”才会真正成为“绝大多数人”乃至“所有人”的生产能力。只有在此基础上,“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87页)才会真正成为“社会财富”。劳资关系理顺以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就会得到理顺。

在生态制度方面,要根本改变资本对自然或者人对自然的无止境掠夺以及由此对自然生态造成的极大破坏的状况。恩格斯反复强调:“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正确认识并利用自然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98页)正确认识自然规律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必要前提。如何正确认识自然规律,恩格斯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富有创见性的思路。他说:“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习常过程的干预所造成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特别自本世纪自然科学大踏步前进以来,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从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造成的较远的自然后果。而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地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同上,第998-999页)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合理利用自然规律。要合理利用自然规律,仅仅有认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有“革命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4页)活动。

当代中国实践集中展现着科学社会主义的强大生机和活力。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中,在不断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世人惊叹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能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能够极大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能够合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从而展现了强大吸引力和巨大制度优势———可将其最集中地概括为:确保了中国人民能够站得起来,确保了中国人民能够富得起来,确保了中国人民能够强得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由此形成的“中国经验”必然会作为“中国智慧”载入人类史册,必然会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展现出新的更大作为。

科学社会主义在为世界无产阶级开展“共产主义革命”指明方向的同时对泛滥的世界社会主义思潮也进行了正本清源,为马克思制度哲学提供基本图谱。


马克思制度哲学的理论特质

分析至此,可以看出:马克思制度哲学具有根本不同于传统制度哲学的理论特质。马克思制度哲学时刻紧紧抓住“绝大多数人”这一关键。马克思制度哲学所抓住的“绝大多数人”决非纯粹抽象的人,决非想象中的人,决非鲁滨逊式的人,而是有血有肉的人,而是现实的人,而是具体的人,而是通过经验可以观察到的人。马克思制度哲学之所以要时刻紧紧抓住“绝大多数人”这一关键,是因为实现其根本解放一直是马克思孜孜以求的使命和要务。在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解放的过程中,国家制度的批判与建构只是手段,而非最终目的。这就意味着,马克思所要建构的未来新型国家制度,相对于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决非一堆冷冰冰的机械器具,决非一具具完全失去生机的木乃伊,而是具有无比亲和力的各种国家安排,而是能够充分展现“绝大多数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生动性组件。“人民性”必然构成马克思制度哲学的理论特质。马克思制度哲学的“人民性”集中地、历史地展现在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基本立场、基本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等方面。

马克思很早就确立了“人民立场”并立志要为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根本解放寻找道路。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坚持这一立场。站在“人民立场”上,马克思确立了“世俗”基础。马克思认为,只有“世俗”,才真正具有人的“现实性”,而那些试图在“天国的幻想”中寻找“超人”的人只能找到“他自身的反映”,因此,只有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才能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只有抛弃关于人民处境的幻觉,才能抛弃那需要幻觉的处境;只有对“苦难尘世”进行批判,才能对宗教展开批判;只有对“世俗”进行批判,才能发现“此岸世界的真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2页)站在“人民立场”上,马克思发现了“感性活动”。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深刻透视“感性活动”,才能把握“实践活动”的革命价值,而传统制度哲学,“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2页)站在“人民立场”上,马克思发现了“感性活动”。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深刻透视“感性活动”,才能把握“实践活动”的革命价值,而传统制度哲学,“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3页)。站在“人民立场”上,马克思具有了“底层”视角。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底层”视角,才能透视林木盗窃法的荒唐,才能感受摩塞尔河畔农民的困顿,才能揭示无产阶级的“沉重存在”,而总是选择“上层”视角且务求纯粹抽象的传统制度哲学是不可能做到这些的。简而言之,站在“人民立场”上,马克思找到了变革现存世界的主体力量和物质力量。马克思的人民立场决定了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基本立场,即马克思制度哲学在基本立场上必然具有丰富的人民性。

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新唯物主义”方法。“新唯物主义”方法至少具有如下几个突出特点。其一,它是革命的方法。马克思把“共产主义革命”概括为“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和“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参见同上,第421页)两个“最彻底的决裂”意味着要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不断改变现存事物。其二,它是实践的方法。在“共产主义革命”中,注重“感性的人的活动”就是要把“变革自我”与“改变环境”当作同一实践过程来看待。其三,它是整体的方法。它要求把“人的世界”视为“理性世界”和“感性世界”的有机统一,或者“抽象世界”和“具体世界”的有机统一,或者“观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有机统一,而决非把其中的某个部分视为整全的“人的世界”或者把“人的世界”仅当作其中某个部分来看待。其四,它是辩证的方法。它暗含着对现存事物进行肯定性理解的同时也要进行否定性理解,它要求从每种既定形式的不断运动或者暂时性方面出发去把握这些既定形式。其五,它是阶级的方法。它既为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量身定做,又必然为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所热烈欢迎。因此,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必然是“人民的方法”,即马克思制度哲学在基本研究方法上必然具有丰富的人民性。

马克思在对国家制度进行深刻批判与重新建构中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观点。诸如,在产生渊源上,国家制度决非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更非资产阶级学者所设想的那种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或者“社会契约”,而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立意基础上,国家制度受制于经济基础,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作用范围上,特定国家制度不可能超出特定范围去发挥作用,而只能在合适的场合“是其所是”,在不适合的场合“是其所不是”或者“不是其所是”。在延续传统上,建构未来国家制度就是为“绝大多数人”治好国、理好政服务,因而必然充分展现着“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因此,当人民群众作为执政主体掌握国家权力时就需要对传统国家制度进行深刻批判与根本颠覆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属于自身的国家制度。需要指明的是,对传统国家制度而言,这一过程决不意味着只是进行简单地否定,而是意味着“去粗取精”“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功能实施上,国家制度具有调节性,也就是说,治国理政的主体在面临某种社会需求与供应匮乏出现矛盾乃至对立的场合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制度的调节功能来调节社会关系,从而使社会关系回归正态或者稳态。国家制度一旦确立,其调节功能就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恒性。在协同配合上,特定国家制度需要与包括军队、警察和监狱等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器一同履行专政职能,专政职能是“制度化的暴力体制”(柯林斯,第25页)所特有的职能,主要是针对敌对势力。国家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一劳永逸,一成不变,而是需要在不断自我革新中与时俱进。……这些观点必然能够促进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关于国家制度的历史、当下和未来并由此来实现根本解放。因此,马克思制度哲学必然是“人民的制度哲学”,即马克思制度哲学在基本观点上必然具有丰富的人民性。

马克思制度哲学的基本立场、基本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以及由此所展现出来的制度精神仍是新时代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宝贵财富。马克思制度哲学为实现人的根本解放与全面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参考文献查士丁尼,1989年:《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黑格尔,1961年:《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柯林斯,2012年:《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02年,人民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012年,人民出版社。牟成文,2020年a:《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论纲》,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第3期。2020年b:《人民意志:马克思法哲学的理论特质》,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1年第11期。

作者简介牟成文,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邱博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