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新阶段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研究”(21ZDA12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马克思把关于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实现根本解放的图景确立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这两块科学基石之上并由此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就是他对黑格尔辩证法实行根本变革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循着马克思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逻辑进路来探讨他对黑格尔辩证法所实行的根本变革是必要的。借着科学社会主义这一视角可以发现: 马克思以“感性的人的活动”根本变革了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解释原则即“精神”,以“无产阶级”根本变革了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实践主体即“自我意识”,以“人的解放”根本变革了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主要使命即“精神解放”,由此根本变革了黑格尔辩证法,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自身的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具有思维辩证法、人类社会辩证法或者历史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等方面的理论内涵;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特质展现在它是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法论,是通达事物内在并深入到实体性内容之中的存在论,是从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中把握世界历史意义的本质论等方面。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辩证法;“感性的人的活动”;无产阶级;人的解放
马克思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就是他对黑格尔辩证法实行根本变革的过程。科学社会主义是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石的,是关于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实现根本解放的科学理论体系。也就是说, 马克思把关于人的解放图景确立在这两块科学基石之上,由此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这意味着,探讨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所实行的根本变革,有必要循着马克思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逻辑进路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清楚把握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特质,并在此基础上完整而系统地把握马克思主义。为此,本文拟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感性的人的活动”: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解释原则
在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确立第一块基石即唯物史观的过程中,马克思确认了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 法的解释原则即“感性的人的活动”,并以此来代替黑格尔辩证法的解释原则即“精神”。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所作的第一个重要发现,唯物史观是以“新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的世界史观,唯物史观的确立实现了马克思对整个世界史观的根本变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包括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在内的所有传统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就表现在:都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把握对象、现实、感性,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或者“感性的活动”、当作实践、当作主体去理解,而唯心主义只是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却根本不知道“感性的人的活动”本身为何物。这就决定,马克思必然要把聚焦“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新唯物主义的最佳切入点、当作唯物史观的最佳切入点。这同样决定,马克思必然要把“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解释原则。
什么是“感性的人的活动”? 感性的人的活动是指由感性的人来承担活动主角以及由此所展开的实践活动。感性的人的活动首先牵涉感性。在马克思看来,“感性”是“一切科学的基础”,因此,没有感性以及由此所把握到的质料,认识便无法进行,实践便无从谈起。由感性所直接把握到的世界必然具有现实性、受动性、具象性、差别性、独特性等特质。就此而言,感性必然构成认识的一个关键环节。聚焦感性的人的活动,必然为认识来源的具体化、感性化乃至物质化找到现实活动形式。在马克思看来,“感性的人的活动”就是指一种有生命的个人的活动,而有生命的个人绝非“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而是“有血有肉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简而言之,有生命的个人既非那种感性直观的个人,又非那种纯粹抽象的个人,而是处于“能动的生活过程”之中的现实个人。此种个人必然是一种在变革现存世界面前富有主动性与积极性的个人,而非一种仅有被动性与消极性的个人。
“感性的人的活动”之所以能作为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解释原则,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质: 其一,革命性。“感性的人的活动”,一方面是人通过改变自我来改变环境,另一方面是人通过改变环境来 改变自我。“感性的人的活动”,无论是在改变自我中,还是在改变环境中,都属于“革命的实践”范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由“感性的人”所开展的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即“感性的活动”。就此而言,“感性的人的活动”能展现出革命性。其二,实践性。感性的人能够在感性活动中充分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 或者此岸性,而思维如果脱离了此种活动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社会实践,便只能沦落为经院哲学。就此而 言,“感性的人的活动”能展现出实践性。其三,社会性。“感性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绝非单个人所固 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此而言,“感性的人的活动”能展现出社会性。其四,现实 性。“感性的人的活动”本身就是有血有肉的人所从事的实践活动。就此而言,“感性的人的活动”能展现 出现实性。其五,历史性。“感性的人的活动”,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解放活动,而解放活动必然是一种“由 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历史活动”。就此而言,“感性的人 的活动”能展现出历史性。其六,整全性。通过聚焦“感性的人的活动”,既能深刻把握“市民社会”,又能深 刻把握“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既能深刻把握“地域性的个人”,又能深刻把握“世界历史性的、经验 上普遍的个人”。就此而言,“感性的人的活动”能展现出整全性。
之所以需要“感性的人的活动”作为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解释原则,是因为黑格尔辩证法 的解释原则即“精神”只是一种神秘性存在。
黑格尔的精神具有如下神秘性幻象:其一,是一种无需任何其他中介就能将内在的东西外化出来,并将普遍的东西制造出来,而非“从具体事物中和现实存在的形形色色之中把内在和普遍的东西产生出来” 的“现成的抽象形式”。其二,是一种能直接通达“精神本质性”的纯粹思想。在黑格尔看来,只有深入到 “一般的科学性进程的本性”的精神,才能作为一种具体实在同科学合体。其三,是一种能把真理既理解为 实体又理解为主体的存在。作为实体的真理或者作为真理的实体既包含着“知识自身的直接性”又包含着“抽象的普遍性”,而作为主体的真理或者作为真理的主体既包含着“直接的统一性”又包含着“绝对的 真理”,如此一来,实体与主体之间能实现同一。在此语境下,精神永远在一个预先设定的圆圈中空转。其四,是一种“自己支持自己的那种绝对实在的本质”。精神能使自身独立不依,因此,既是其自身存在 的前提,又是其自身存在的中介,还是其自身存在的结果。就此而言,精神在其自身存在中,不需任何前提 条件或者中介环节就能独立自存。即使是中介,也不是别的,只能是运动着的自身同一,只能是“自身反映,自为存在着的自我的环节”。
黑格尔的精神在与思维活动的相互作用中,既把自身进一步神秘化,又把思维活动进一步神秘化。这样一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就此而言,上帝就成为精神的本体,而精神则成为上帝的隐喻。这就决定,以精神为解释原则的黑格尔辩证法只能成为一种神秘性存在,而成了一种神秘性存在的黑格尔 辩证法必然是倒立着的。这样的辩证法,除了仅适合少数哲学家把玩之外,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必然毫 无市场。如此一来,黑格尔辩证法就必然脱离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社会现实。
马克思在1844年就开始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进行专题性批判。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 存在物”。也就是说,一方面,感性的人是具有自然力和生命力的存在物,是具有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只有“感性的人的活动”才能充分表现其生命存在。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认为:黑格尔作为 “哲学家”把自身当作“异化的世界”的尺度。如此一来,“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都只是“逻辑的 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这就决定,脱离了“感性的人的活动”的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只能成为“哲学精神的展开的本质”或者“哲学精神的自我对象化”的表征,而“哲学精神”只是在其自我异化内部“通过思维理解即抽象地理解自身的、异化的宇宙精神”。黑格尔辩证法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必然是以“绝对知识”来 结束其循环过程的。
其实,对黑格尔辩证法展开批判,马克思并非第一人,费尔巴哈早就诉诸“感性的直观”或者“感性对象”对此进行过批判。什么是“感性的直观”? “感性的直观”就是把“感性”当作一种镜像式的机械活动、当作一种照相机式的亦步亦趋活动。什么是“感性对象”?“感性对象”就是仅仅停留于抽象的人或者仅仅 限于在感情范围内聚焦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可以说,无论是感性的直观,还是感性对象,都集中表达着包括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在内的所有传统唯物主义的先天不足。如果说费尔巴哈只是颠覆了黑格尔辩证法的解释原则的立论基础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是马克思在重建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对黑格尔辩证法实行了根本变革。
“感性的人的活动”之根本不同于感性的直观或者感性对象的地方在于:前者是一种富有能动性与现实性的存在,而后者却不是。能动性集中表达着主动性和积极性等特质。现实性集中表达着世界性和当前性等特质。就此而言,只有通过“感性的人的活动”所直接把握的世界,才是真正富有能动性和现实性的存在。只有真正富有能动性和现实性的存在,才能真正支撑起唯物性从而成为马克思辩证法的解释原则。只有以这样的原则为解释原则,才能在解释原则上将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根本区别开来。只有以这样的原则为解释原则,才能在理论旨趣上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根本区别开来。
这就决定,马克思辩证法必然要把“感性的人的活动”作为自身解释原则并由此来代替黑格尔辩证法的解释原则即“精神”。
二、“无产阶级”: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主体
在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确立第二块基石即剩余价值学说的过程中,马克思确认了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主体即“无产阶级”并以此来代替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主体即“自我意识”。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所作的第二个重要发现。剩余价值学说的确立彻底揭露了资本家剥削“无产阶级”的秘密。自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来,作为雇佣工人的“无产阶级”就不可避免地要把自身劳动所生产的部分价值作为剩余价值无偿地让渡给资本家并由此来维系一种极不对等的生产关系结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聚焦过“德国无产阶级”并提出,“无产阶级”就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解体特别是由于市民社会的急剧解体而产生的群众。“无产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世界历史舞台,是马克思所处时代的一个典型特征。“无产阶级”之所以能作为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主体,是因为其富有主体性和革命性。“无产阶级”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无产阶级”是具有整体性的力量。“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制度人为造成的“贫民”。这就决定,“无产阶级”的贫困绝非个人性贫困而是阶级性贫困。既然如此,要根本变革自身的贫困状况,“无产阶级”就必须改变自身的整体性状况。“无产阶级”必然会因此展现出整体性力量。其二,“无产阶级”是肩负人类解放使命的阶级。作为社会底层的“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能成为“被统治阶级”。这就意味着,作为“被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既不能成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又不能成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这就决定,“无产阶级”只有通过共产主义革命才能在实现人类解放之基础上实现自身解放。其三,“无产阶级”是具有强大凝聚力与团结性的阶级。作为“感性的人”的“无产阶级”所创造的历史绝非纯粹思辨的历史,绝非感性直观的历史,而是行动着的群众的历史, 是经验活动的历史。既然历史活动必然包括广大人民群众的活动,那么,随着历史活动的不断深入,人类社会“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以及由此所展现出来的越来越广泛的革命影响。登上世界历史舞台的 “无产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中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凝聚力和团结性。对此,马克思称赞道,“无产阶级”在斗争初期的真正成果“并不是直接取得的成功,而是工人的越来越扩大的联合”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凝聚力和团结性。其四,“无产阶级”是能在解放过程中深刻把握“精神利益”及其价值的阶级。“无产阶级”的“思维解放”就是“无产阶级”把自身从“传统的观念”中彻底解放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完整领会自身的历史、当下和未来发展趋势,就此而言,必然能从中深刻把握“精神利益”及其价值。当然,“无产阶级”的“精神解放”只是“无产阶级”获得整体解放的一个必要环节,只是“无产阶级”获得“物质解放”以及其他解放的一个必备条件。其五,“无产阶级”是一个有机整体。“无产阶级”是能根本变革现存世界的强大物质力量,而绝非黑格尔所指认的那种破坏力量。如果非要把“无产阶级”的根本变革理解为“破坏”,那也是对旧世界的 “破坏”。而对旧世界的“破坏”,对于建构一个新世界而言必然意味着创生,因此是必要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集中阐发了“无产阶级”的革命性。他指出,“无产阶级”“构成了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从这个阶级中产生出必须实行彻底革命的意识,即共产主义的意识”;“无产阶级”能始终在共产主义革命中“使现存世界革命化”且“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马克思在《共产党宣 言》中再次强调,“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就集中展现在“无产阶级”在自身先锋队组织引领下能主动把握整个运动的发展趋势;“无产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进一步确证了“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当时的法国社会主要由贵族地主阶级、大资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阶级和“无产阶级”等构成。通过比较分析,马克思发现,“无产阶级”的经济状况最困顿、政治地位最弱势、社会地位最低下。这就决定,“无产阶级”在 根本变革现存世界面前必然最富有革命性。“无产阶级”的主体性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而“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则是“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得以充分表达的一个必要前提。为此,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只有在共产主义 革命中才有可能实现,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能够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 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胜任重建社会的工作”。“无产阶级”能在自身的主体性与革命性之间实现有机统一,这必然会铸就自身的卓越。此种卓越最为集中地展现在“无产阶级”是一个最有发展前途的阶级之上。之所以需要“无产阶级”作为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主体,是因为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主体即“自我意识”只是一种纯粹抽象的存在。以这样一种存在为主体所确立的黑格尔辩证法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必然难以产生广泛的影响力和强大的号召力。这就决定,黑格尔辩证法在根本变革现存世界面前必然昏聩无能。黑格尔自始就轻视作为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也就根本看不到他们之中所蕴藏的强大的社会力量。黑格尔对作为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有如下看法:其一,人民群众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贱民。黑格尔把人民群众界定为在生活水平降到最低限度后因丧失正义、正直和自尊等品性而产生的“贱民”。贱民的贫困状况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所谓“自然而然”,就是指贫困同社会制度没有任何关联,只同个人因素存在着密切关联。虽然“贫困自身并不使人就成为贱民”,但“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与这种情绪相 联系的是,由于依赖偶然性,人也变得轻佻放浪,害怕劳动,而象那不勒斯的游民那样”,这样一来,“在贱民中就产生了恶习”,此种恶习的表征就是“不以自食其力为荣”反以“恳扰求乞”为傲。其二,人民群众是 原子式的群氓。人民群众只能成为乌合之众。而乌合之众就是“原子式的群氓”或者“软弱无力的合唱队”,“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人民不再是在最一般的观念上叫做人民的那种没有规定性的抽象”。其三,人民群众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黑格尔认为,“人民这个词表示国家成员的特殊部分,所以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其四,人民群众是没有能力享受精神利益的群体。人民群众作为劳动阶级“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特别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利益”,人民群众“怎能通过自身或别人,通过善、思想或权力而达到一种国家制度,那只得听其自便了,因为概念与群氓 是根本风马牛不相及的”。其五,人民群众是极具破坏性的总体。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的人民群众只 能是一种“无定形的东西”,只能是一种“无组织的集体”,因此,包含着“自发”“无理性”“野蛮”“恐怖”等劣根性,就此而言,必然因缺乏理性而只能构成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总体。而此种总体只能是“群众和群氓” 的代名词,而“群众和群氓”就是“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 由此确立起来的黑格尔辩证法,必然只能聚焦思想中的现实,却无法聚焦现实中的思想;必然只能确立彼岸世界的真理,却无法确立真理的此岸世界;必然只能揭穿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却无法揭穿非神圣 形象的自我异化;必然只能用头脑立于世界,却无法用双脚立地。连黑格尔本人也毫不隐讳地标榜,其理论目标就是为了创制“国家哲学”,而对于像希腊人那样仅仅“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究”则毫无兴趣。 这就决定,黑格尔辩证法与作为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之间必然无法产生有机关联。为此,马克思指出,“德国思想的要求和德国现实对这些要求的回答之间有惊人的不一致”。马克思所指称的“德国思想”必然包含着黑格尔的理论,也必然包含着黑格尔辩证法。就此而言,只有以“无产阶级”为实践主体,辩证法才能在合理解释世界的同时有效改变世界。只有既能合理解释世界又能有效改变世界的辩证法,才能真正把能动性与现实性贯彻落实到位从而充分展现出唯物性来。只有真正把能动性与现实性贯彻落实到位从而能充分展现出唯物性的辩证法,才能在主体的确立上把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根本区别开来。只有以“无产阶级”为实践主体的辩证法,才能在主体的确立上真正把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再“倒过来”并根本超越之。这就决定,马克思辩证法必然要把“无产阶级”作为自身实践主体并由此来代替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主体即“自我意识”。
三、“人的解放”: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使命
在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布局解放图景即关于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实现根本解放的过程中,马克思确认了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使命即“人的解放”并以此来代替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使命即“精神解放”。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 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简而言之,“人的解放”就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
“人的解放”之所以能作为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主要使命,是因为它具有极强的涵括性和可实践性。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再次把“人的解放”归纳为“两个最彻底的决裂”即“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 行最彻底的决裂”与“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随着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这两块基石的牢固确立,社会主义便从空想变成了科学。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的,不仅在于其所奠定的两块基石是科学的,而且在于其所布局的解放图景是科学的。布局的解放图景之所以是科学的,是因为它把“人的解放”不再当作一种应当确立的状况,不再当作一种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当作一种“消灭现存 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就决定,马克思必然要把“人的解放”当作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使命。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人的解放”至少蕴含着两大方面:一方面,要从“落后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要从“落伍的存在”中解放出来。这就决定,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绝非某个人的解放,绝非某个人的某个方面的解放,绝非某部分人的某些方面的解放,而是“每个人”与“一切人”的整体性解放与根本性解放。马克思的“人的解放”之中的“人”,既指称专门从事精神生产的哲学家或者理论家,又指称包括 “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在某种程度上,马克思更注重后者的解放,因为他们构成现实社会中的 “绝大多数”。由于“无产阶级”的解放必然包含着“普遍的人的解放”,因此,马克思便主要以“无产阶级” 为叙事对象来系统探讨“人的解放”。
从“落后的思想”中实现解放的过程及其结果集中展现为“思维解放”。“落后的思想”,主要是指不合时宜的思想意识形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所谓“不合时宜”,是指同历史发展大势缺乏契合度与融贯性。只要是“不合时宜”的东西,必然是具有落后性、腐朽性、反动性的东西,因此必然成为过时的东西。所谓“思想意识形态”,是指群体意识形态或者个人意识的集合。“思维解放”,在马克思那里,势必暗含着要在思想中聚焦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合理把握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构成“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这就决定,要在思想中精准把握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必然具有先在性。从本体论上看,存在是思维存在的前提,思维只是存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就决定,存在在先,思维在后。从认识论上看,思维是 对存在的能动反映,没有被能动反映到人的思维中的存在对人而言只是“无”。这就决定,思维在人的认识中同样具有前件性。从实践论上看,实践必然是人的实践活动,而人的实践活动必然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 界的有机统一。这就决定,思维与存在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皆不可或缺。
其二,“思维解放”与“存在解放”之间的关系。缘于思维与存在之间的上述关系,“思维解放”与“存在 解放”之间必然具有如下关系:一是“思维解放”实现的各种现实条件均源于“存在解放”的实现。就此而 言,“存在解放”在本体论上必然构成“思维解放”的物质前提。二是“存在解放”所释放的各种价值与意义都需要在“思维解放”中得到确认、领会和把握。就此而言,“思维解放”在认识论上必然构成“存在解放”的 精神前提。三是“思维解放”与“存在解放”均构成人之社会实践的重要方面,因此必然都是“人的解放”的 题中之义。就此而言,“思维解放”与“存在解放”均构成实践论之不可或缺的环节或者内容。
其三,“理性的人”与“感性的人”之间的关系。“理性的人”与“感性的人”是因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之间发生分殊而产生的两种社会分工,后因职业固化而导致两种社会分工之间出现本质差异。中国古代的孟子曾把前者称为“劳心者”,把后者称为“劳力者”。前者“治人”而后者“治于人”,就成为两种分工之本质差别的集中表达。就此而言,“感性的人”被长期排除在“人的解放”之外就成为一种必然。如前所述,马克 思站在历史高度、时代高度、本质高度全面审视“感性的人”及其与“理性的人”之间的关系,并确认了“感性的人”在“人的解放”中的主体性地位和目的性价值,“感性的人”由此在马克思的“人的解放”中得以正位。“感性的人”,作为一种主体,既是预成的又是生成的。说是“预成的”,是因为他们的存在在历史中具有给定性;说是“生成的”,是因为他们的存在在现实中具有创生性。无论是“理性的人”,还是“感性的人”,都需要在思维与存在等方面实现解放。只有在思维与存在等方面均实现了解放,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解放”。
在上述关系被思想精准把握之前,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思维解放”与“存在解放”之间的关系、“理性的人”与“感性的人”之间的关系在思维中总是会以矛盾或者对立状况出现。这就决定,要在思想中精准把握上述关系,就是要在思想中理清上述关系并根本消解由上述关系所产生的矛盾或者对立。而要在现实中理清上述关系并根本消解由上述关系所产生的矛盾或者对立,就不再仅仅表现为一个关于“思维解 放”的问题,更是表现为一个关于“存在解放”的问题。
从“落伍的存在”中实现解放的过程及其结果集中展现为“存在解放”。存在,对人而言,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人类社会,即由人的活动世界所构成的存在。就此而言,此种存在主要表现出人文性。另一方面,自然界,即由能为人的活动提供现实条件与无限可能的世界所构成的存在。就此而言,此种存在主要表现出自然性。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作为两种不同界别的存在,均与人的存在相关。因此,要从“落伍的存在”中实现解放必然意味着要从“社会的羁绊”与“自然的束缚”中实现解放。
从“社会的羁绊”中实现解放的过程及其结果集中展现为“社会解放”。马克思的“社会解放”蕴含着“政治解放”“经济解放”“劳动解放”等方面。所谓“政治解放”,就是要掌握统治权力并争得民主从而能同陈旧的政治生态实行最彻底决裂。要实现“政治解放”,在马克思看来,要着重聚焦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阶级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结构性对立,二是政治斗争的根本问题,三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结构性对立。所谓“经济解放”,就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重建“社会所有制”。要实现“经济解放”,在马克思看来,要着重聚焦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无产阶级”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出现的经济对立,二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出现的经济对立,三 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所谓“劳动解放”,就是要消灭异化劳动并在此基础上根本消解资本对劳动的 奴役。“劳动解放”本是“经济解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要在此专门论述,是因为“劳动解放”在 “经济解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马克思的《资本论》所聚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探讨如何实现“劳动 解放”。要实现“劳动解放”,在马克思看来,要着重聚焦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之间 的结构性对立,二是“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结构性对立,三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结构性对立。
从“自然的束缚”中实现解放的过程及其结果集中展现为“自然解放”。要实现“自然解放”,在恩格斯 看来,要着重聚焦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必然”与“偶然”之间的相互关联。所谓“必然”,就是指有规律性的呈现。所谓“偶然”,就是指无规律性的呈现。恩格斯指出,“凡是可以纳入普遍规律的东西都被看成是必然的,凡是不能纳入的都被看成是偶然的”。这就决定,“必然”与“偶然”之间必然互相区别。同时,在自然界中,会出现两者并存的状况,也就是说,“自然界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对象和过程,其中有些是偶然的,另 一些是必然的”,恩格斯还以“种”为例对此予以说明,“人们把种的有决定意义的性状看做必然的,而把同一个种的各个个体的其他的差异称做偶然的,这一点适用于植物和动物,也适用于结晶体”。这就决定, “必然”与“偶然”之间必然互相联系。二是“运动”与“平衡”之间的相互关联。所谓“运动”,就是指物质或者能量的变换过程或者移动状态。所谓“平衡”,就是指物质或者能量的相对静止状态。这就决定,“运动”与“平衡”之间必然相互区别。“运动”与“平衡”本身就是物质的两种存在方式与固有属性。因此,恩格斯 指出,“平衡和运动是分不开的”,“在天体的运动中,存在着平衡中的运动和运动中的平衡(相对的)”,“但是,任何特殊的相对的运动”都包含着“实现相对静止即平衡”,同样,任何“相对静止”都隐含着“相对运动”。这就决定,“运动”与“平衡”之间必然互相联系。三是“吸引”与“排斥”之间的互相关联。所谓“吸引”,就是指物质因引力作用而产生聚合的过程及其结果。所谓“排斥”,就是指物质因斥力作用而产生离散的过程及其结果。这就决定,“吸引”与“排斥”之间必然互相区别。同样,物质在本质上就是“吸引”与 “排斥”之间的有机统一。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物质的离散有一个界限,达到这个界限,吸引就转变成排斥;反之,被排斥的物质的凝缩也有一个界限,达到这个界限,排斥就转变成吸引”。这就决定,“吸引”与 “排斥”之间必然互相联系。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人的解放”既具有丰富的内涵,因此极具涵括性,又契合人之存在的现实,因此极具可实践性。
之所以需要“人的解放”作为马克思根本变革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使命,是因为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使命即“精神解放”要么因内涵比较狭窄而显得容量不够,要么因不切实际而显得可实践性较差。黑格尔把“人的解放”仅仅归结为一个“精神解放”。虽然“精神解放”是“人的解放”所必需的一个环节或者内容 (在某种程度上,马克思所擘画的“思维解放”与此具有一定相似度),但绝非“人的解放”之全部,最多只是 “人的解放”的某个部分。
如上所述,黑格尔所说的精神是一种神秘的东西,这必然导致黑格尔的“精神解 放”同样沦落为一种神秘性存在。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的《哲学全书》“不过是哲学精神的展开的本质”,不过是“哲学精神的自我对象化”。 如上所述,黑格尔把辩证法的实践主体定格为一种自我意识,也就是说,黑格尔试图通过一种意识训 练而获得一种认识自觉并由此来实现“精神解放”。由此所获得的解放只能表现为现实中的矛盾或者对立在自我意识中的和解,只能表现为思维中的“对异化了的对象性本质的全部重新占有”,或者说,将“对异化了的对象性本质的全部重新占有”合并于自我意识之中,如此一来,“掌握了自己本质的人”就表现为仅仅 “掌握了对象性本质的自我意识”,而“感性、宗教、国家权力等等”只是“精神的本质”的外化,或者说,只是“精神的本质”自我实现的必要环节。
黑格尔的“精神解放”的实现过程更是自我意识的自我中介、自我确证、自我实现的过程,“对于人的已成为对象而且是异己对象的本质力量的占有”,“不过是那种在意识中”或者“在抽象中”“发生的占有”。于是,思维中的对象仅仅表现为对象中的思维,自我意识到的外在仅仅表现为外在的自我意识,人的本质 的异化仅仅表现为异化了的人的自我意识。这样一来,对象因只是表现为对象的抽象而必然变成自我意识的一个差别性环节,自我意识运动的结果必然表现为自我意识与意识的同一,由此所确立的绝对知识必然表现为自我意识在自身内部所进行的纯粹抽象。就此而言,本质仅仅表现为本质的思想,主体仅仅表现为主体的意识,对象仅仅表现为对象的抽象,人在自己的异在中仅仅表现为在自身的思维中,物性仅仅表现为外化的自我意识。
黑格尔虽能把握到“劳动的本质”,但因只认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而导致他只能把辩证法的超验性提升到“神学漫画的顶点”,从而出现如下状况:“神学”成为“哲学的溃烂区”,而“哲学”则成为“神学的避难所”。为此,马克思明确指出,“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对“理论的对立”的消解,“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黑格尔辩证法之所以未能有效消解此种“对立”,就因为它“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
这就决定,马克思辩证法必然要把“人的解放”作为自身主要使命并由此来代替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主要使命即“精神解放”。
结语
马克思以“感性的人的活动”作为解释原则根本变革黑格尔的“精神”,以“无产阶级”作为实践主体根本变革黑格尔的“自我意识”,以“人的解放”作为主要使命根本变革黑格尔的“精神解放”,由此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变革。质言之,唯有依托科学社会主义视角,方能精准把握马克思这一深层理论之要义。
同样,唯有依托科学社会主义视角,我们方能清楚发现马克思辩证法具有如下理论内涵与实践特质。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内涵主要包括:在思维方面,马克思通过扬弃黑格尔辩证法并去掉其神秘外壳从而发现其合理内核,再经过新唯物主义的根本改造,便形成马克思的思维辩证法。马克思的思维辩证法是新唯 物主义的思维辩证法,是关于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因此,必然根本不同于黑格尔辩证法。在人类社会方面,马克思把自身的思维辩证法运用于分析人类社会的历史与现实从而确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就是马克思的人类社会辩证法或者历史辩证法,是关于人类社会的运动和发展的 普遍规律的科学。在自然方面,马克思把自身的思维辩证法运用于剖析自然界从而确立了自然辩证法。这项工作主要由恩格斯来完成。在恩格斯看来,“在自然界和历史的每一科学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要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而 且这些联系一经发现,就要尽可能从经验上加以证明”。沿此路向,恩格斯发现了自然界的“辩证法的规律”并由此确立自然辩证法。毫无疑问,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是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马克思的自然 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完整把握恩格斯的如下论断:“而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特质主要表现在:马克思辩证法绝不是形式主义的反思论,绝不是主观主义的认识论,绝不是教条主义的反映论,而是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法论,是通达事物内在并深入到实体性内容之中的存在论,是从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中把握世界历史意义的本质论。而这一切都集中且本质地展现着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
这就决定,新时代新阶段,全面而深刻领会马克思辩证法及其理论内涵与实践特质,必然会在理论与实践上极大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推进与进一步拓展。
作者简介:牟成文,华中师范大学二级教授,政治学部科学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导师,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4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