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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成文:深度阐释:马克思阐释学的独特面向

来源: 日期:2023-10-07点击:

深度阐释:马克思阐释学的独特面向




撰文丨牟成文



牟成文,华中师范大学二级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科学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导师、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




 [摘 要] 阐释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两种典型理论旨趣:一种是一般阐释,另一种是深度阐释。所谓“一般阐释”,就是学者在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等的确立上仅仅囿于狭隘个人以及由此所展开的阐释。所谓“深度阐释”,就是学者在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等的确立上能根本超越狭隘个人以及由此所展开的阐释。马克思阐释学对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之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根本性变革,这就决定了马克思阐释学根本不同于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这同样也决定了马克思阐释学必然属于深度阐释范畴。在当今语境下,要想把“当代中国阐释学”的建构工作深入开展下去,最为紧迫的工作就是用马克思阐释学来科学指导理论阐释或者阐释理论。这就意味着,要做好深度阐释,学者必然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自觉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自觉掌握“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自觉坚持“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自觉从“人民群众”中获取问题意识。

 [关键词]  深度阐释 马克思阐释学 一般阐释












阐释学在漫长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两种典型理论旨趣:一种是一般阐释,另一种是深度阐释。所谓“一般阐释”,就是学者在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等的确立上仅仅囿于狭隘个人以及由此所展开的阐释。所谓“深度阐释”,就是学者在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等的确立上能根本超越狭隘个人以及由此所展开的阐释。自中世纪以来,神学阐释学、法学阐释学和哲学阐释学等不同类型的阐释学相继出现。在笔者看来,这些不同类型的阐释学大多属于一般阐释范畴,而马克思阐释学则属于深度阐释范畴。也就是说,深度阐释必然构成马克思阐释学的独特面向,因为马克思阐释学的理论旨趣是不仅要“解释世界”,更要“改变世界”。[1]随着“当代中国阐释学”[2]建构工作日益深入,从马克思阐释学中获取相关理论资源就变得十分必要。基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此予以简要探讨。

一、根本变革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的基本立场

任何阐释学都存在着立场前置,没有立场前置的阐释学是不存在的。正如伽达默尔所言,“要求完全不带成见,这只是天真的想法”。[3]伽达默尔所提及的“成见”就包含着“基本立场”。所谓“基本立场”,就是学者为理论阐释所确立的主要站位。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在基本立场的确立上总是无法超越以下几种可能性的。其一,个别人的立场。所谓“个别人的立场”,就是学者仅从“个别人的利益”出发为理论阐释确立主要站位。站在“个别人的立场”上进行理论阐释,学者势必会把阐释仅仅当作实现“个别人的利益”的工具。其二,少数人的立场。所谓“少数人的立场”,就是学者仅从“少数人的利益”出发为理论阐释确立主要站位。站在“少数人的立场”上进行理论阐释,学者势必会把阐释仅仅当作实现“少数人的利益”的工具。其三,上层人士的立场。所谓“上层人士的立场”,就是学者仅从所谓“上层人士的利益”出发为理论阐释确立主要站位。站在所谓“上层人士的立场”上进行理论阐释,学者势必会把阐释仅仅当作实现“上层人士的利益”的工具。在此意义上,理论阐释或者阐释理论必然成为仅仅满足“狭隘个人”之需的“私人物品”。在此语境下,学者也就必然成为仅仅瞩目于个人的“职位升迁”和“收入增长”的精致利益主义者,仅仅专心于“向上爬”的投机专营者,无脑的“折中主义”者,恩格斯把这种学者称为“毫无掩饰的资产阶级的和现存国家的意识形态家”。[4]伽达默尔也说: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在基本立场的确立上总是强调“狭隘的个体性”,而“狭隘的个体性”主要包裹着“狭隘的认知”及其所要试图消化掉的那种“陌生性障碍”。[5]马克思在对此进行深刻批判后指出:学者必须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并由此来代替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确立的上述基本立场。就此而言,深度阐释是一个有关学者的基本立场进行根本变革的重大问题。

学者要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首先面临着什么是“人民群众”的问题。对于学者而言,“人民群众”显然是在职业上与其自身具有区别的一种存在。直言之,“人民群众”与学者绝非同一所指。学者是以学术研究为职业的个人或者群体,或者说,是主要靠“理性活动”为生的个人或者群体,比如哲学家、思想家、历史家和其他理论工作者等,而“人民群众”相对于学者而言主要是从事“感性活动”的个人或者群体。“人民群众”并不专指某一特定阶级,但在马克思那里主要指诸如“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等社会层级较低的阶级。“人民群众”由于在现实社会中总是属于“绝大多数”,加之其在阶级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中总是面临着不公正待遇,因此必然具有变革现存世界的强烈期待。就此而言,“人民群众”最有可能成为一种根本变革现存世界的主体性力量。因此,马克思对于“人民群众”一直倾注着极大热忱并怀有无限期待。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只有“无产阶级的运动”才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6]至于“无产阶级的运动”为什么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进一步解释道:“无产阶级”属于“现今社会的最下层”,社会地位低下,其只有“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7]就此而言,只有真正发动“人民群众”,才能根本变革现存世界。

当然,在“人民群众”尚未充分意识到自身具有巨大主体性力量的前提下,此种主体性力量尚处于自在自发状态,说得直白一点就是还只是“潜在”的。“潜在”的无法直接成为“现实”的,或者说,要想把这种“潜在”的主体性力量转变成现实的主体性力量,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就必然包含着学者的学术研究尤其是理论阐释或者阐释理论等环节或者内容。“人民群众”只有在经历了“革命的实践[8]并由此充分意识到自身具有强大主体性力量的时候,才能从一种自在自发状态转变为一种自为自觉状态。也只有进入自为自觉状态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一种变革现存世界的现实的主体性力量。这就意味着,学者在“人民群众”从自在自发状态向自为自觉状态的转变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在马克思看来,学者要真正承担起上述重任,仅靠书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广泛参加“人民群众”的“革命的实践”并在这种实践中不断接受“革命”的洗礼与历练。在广泛参加社会实践中,学者的首要之举就是根本变革自身,只有这样,学者才能真正融入“人民群众”。所谓“根本变革自身”,就是要求学者以“学者的名义”切实走进“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群众世界,再以“人民群众的名义”审视学者自身的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学者世界,在此基础上力求实现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视域融合”与“境域融通”。这就意味着,学者根本变革其自身的基本立场必然是“根本变革自身”的题中应有之义。

众所周知,学者是由具有鲜明个性的个人所形成的社会群体,这就决定了学者必然存在着先入为主式的“立场前置”。也就是说,学者在确立起“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之前必然已“先行”确立了一种前置性立场。至于此种前置性立场是什么样的立场,我们稍后再论。这就意味着,学者要根本变革其自身的基本立场,必然面临着前置性立场实现根本转换的问题。这样一来,对于学者而言,根本转换其前置性立场必然构成重新确立“人民群众”基本立场的前件,而重新确立“人民群众”基本立场必然构成根本转换其前置性立场的结果。那么,如何在“革命的实践”中实现上述“根本转换”与“重新确立”,势必构成一个学者无法回避的关键性问题。从理论旨趣上看,所要根本转换的前置性立场与所要重新确立的“人民群众”基本立场之间必然存在着三种不同情形:其一,一致性;其二,对立性;其三,既有一致性又有对立性。

三种不同情形决定学者在处理上述关键性问题时必然面临着三种选项。第一种选项,所要根本转换的前置性立场与所要重新确立的“人民群众”基本立场之间具有一致性。这就意味着学者所要根本转换的前置性立场就是其所要重新确立的“人民群众”基本立场,反之亦然。进而言之,学者的前置性立场就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在此情形下,学者不存在“基本立场根本转换”的问题,也不存在“基本立场重新确立”的问题,只存在“继续牢固树立基本立场”的问题。第二种选项,所要根本转换的前置性立场与所要重新确立的“人民群众”基本立场之间具有对立性。这就意味着学者必然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根本转换其前置性立场,又要在此基础上重新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根本转换”是必要前提,“重新确立”是必然结果。没有“根本转换”,就不可能有“重新确立”;只有“重新确立”了,才是对“根本转换”的对象化证成。两种基本立场因存在结构性差异而必然在实践过程中发生抵牾,学者势必因此而产生内在紧张甚至结构性撕裂。内在紧张或者结构性撕裂还会催化出其他不良反应,当这些不良反应并合为学者的自我意识冲突时,学者还会遭遇“境遇关联迸发症”。这就意味着“根本转换”与“重新确立”“基本立场”是在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并切实建构与“人民群众”相同的“共通感”中实现的。当然,这绝非仅靠所谓的“脑风暴”,浏览几本所谓的“经典”,汲取所谓的“学者的诗情”,采撷一些所谓的“大数据”就能实现的。简言之,绝非一蹴而就的。第三种选项,所要根本转换的前置性立场与所要重新确立的“人民群众”基本立场之间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对立性。这就意味着学者同时面临着与上述相同的两种情形。既然前文已对此做过分析,那就在此按下不表。

无论哪种选项,对学者而言都意味着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在此方面,马克思无疑为学者树立了典范。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就确立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并将“为人类而工作”当作终生奋斗目标。正是以此为前提,马克思才深刻把握到了无产阶级的“沉重存在”并由此发现了根本变革现存世界的物质力量,才深刻洞透了“唯物史观”与 “剩余价值”的存在奥秘并由此确立了新型阐释学的基本逻辑。

二、根本变革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的基本方法

任何阐释学都具有专属于自身的基本方法。所谓“基本方法”,就是学者为理论阐释所确立的主要手段或者方式,也就是弗兰西斯·培根所说的“科学”。[9]一般说来,理论阐释确立怎样的基本立场,就会使用与之相应的基本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学者在基本立场的确立上仅仅囿于狭隘个人,那么,其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也必然不会超越此种狭隘眼界。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源于亚里士多德为实体与属性所布展的形式逻辑。虽然此种形式逻辑为后学提供了诸多方便,但是,毕竟它存在着诸多先天不足。正是由于此种先天不足,才使其在哲学史上屡遭挞伐。

中世纪时,奥卡姆就集中火力批判了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在语词中的指称功能与词项在命题中的指代功能之间出现的关系上的混乱。他提出,“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实体”,且“我们考虑这个问题所依据的观点与某个东西是不是实体这个问题是不相关的”,但是,“一个词项的意义与‘实体’这个表达式是否能够谓述这个词项这个问题却是相关的”。[10]一些命题“包含一些制造的词项,现实中没有东西与这些词项试图表示的东西相应”,因为“这样的词项确实是内涵的,而且除了实际是的或可能是的,或者至少可能已经是的或过去确实是的实在的东西外,以这样的词项不意谓任何想像的东西”。[11]于是,奥卡姆试图用“奥卡姆剃刀”将逻辑和经验之外的假设,或者说既无逻辑自明性又缺乏经验证据的所有命题都从知识中统统剃掉。

至近代后,培根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当作“剧场假象”来看待。他说:“剧场假象”“是从哲学的各种各样的教条以及一些错误的论证法则移植到人们心中的”,一切“公认的学说体系只不过是许多舞台戏剧”,其“表现着人们自己依照虚构的布景的式样而创造出来的一切世界”,而“科学当中迄今所做到的一些发现是邻于流俗概念,很少钻过表面”。[12]为“排除和肃清假象”,他提出要“以真正的归纳法来形成概念和原理”。[13]笛卡尔试图确立一种把所有科学门类都囊括在哲学中的方法论并以此来代替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他提出,作为方法论的哲学就是一棵大树,树根是形而上学,树干是物理学即自然哲学,树枝是医学、力学、伦理学等应用学科。作为方法论的哲学首先要研究科学方法,因为科学的统一性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方法。他还认为:数学方法是普遍适用的一般方法,逻辑只能表征已知的东西,而古代的几何和当代的代数有诸多狭隘和晦涩之处。因此,就需要“寻找另外一种方法”,而只有这种方法,才会“包含”上述“三门学问的长处”,却能避开其“短处”。[14]斯宾诺莎认为,研究方法就是原初的研究工具,是用来制作其他工具的工具。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为基础所确立的方法论无法摆脱这样一种悖论:倘若要证明某个观点或者思想是正确的,势必首先要证明与之相关的方法是正确的;而要证明与之相关的方法是正确的,势必要证明该方法的方法是正确的。如此循环,没有止境。于是,如何获得可靠而正确的方法就成为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为此,他提出:正确的方法就在于对“真观念”的认识,而“真观念”就是真理自身的标记,“真观念”本身给予思想确定性,只有“真观念”才“符合它的对象”。[15]莱布尼茨提出,只要遵循可靠的逻辑规则,使用形式化、具有高度明晰性和确实性的概念进行符号演算,就能借助逻辑方法实现预期。逻辑规律是世界的根本规律,事实的因果关系和逻辑推理关系是一致的,逻辑上的理由同时也是事实上的原因。可将所有的原因分为两种:必然理由与充足理由。前者服从矛盾律,后者服从充足理由律。而推理建立在两大原则即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之上。凭借前一原则,人们就能判定包含着矛盾的事象为假,而与假相对立或矛盾的事象则为真;凭借后一原则,人们就能认定任何一件事或者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或者如果是实在的,那就必然有一个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人们所知道。[16]

上述批判或多或少把握到了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使用的基本方法的某些病症,所提供的药方无疑也具有一定疗效,但无法真正把握到其中的致命性病症,就更不消说消解这些致命性病症了。这样一来,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即传统方法就总是沿着两条路径在“循环”中不断绕着圈子:一种是从纯粹思维中去寻找有关“实体”的对应物,另一种是从纯粹经验中去寻找有关“属性”的证成物。前者逐渐发展为“唯心主义”并在黑格尔那里达到巅峰,后者逐渐发展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17]并在费尔巴哈那里实现极致。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基本方法导致理论阐释或者阐释理论必然出现如下几种可能性:其一,以“走进理论”的名义拒斥“面向现实”,这样就会导致“唯理论主义”;其二,以“面向现实”的名义拒斥“走进理论”,这样就会导致“唯现实主义”;其三,以“聚焦历史”的名义拒斥“抽象概括”,这样就会导致“唯历史主义”。由此,恩格斯指出:这些“旧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法”只能“把事物当做一成不变的东西去研究”。[18]这就决定了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必然无法真正把握到人类实践活动的真谛。[19]

在此语境下,马克思在对此进行深刻批判后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学者必须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并由此来代替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确立的上述基本方法。就此而言,深度阐释还是一个有关学者的基本方法实行根本变革的重大问题。所谓“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就是指既能把握“人民群众”又能为“人民群众”所把握的主要方法。“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最为典型之特质就是“人民性”。正是“人民性”,才把“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同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即传统方法根本区别开来。在马克思那里,“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就是“新唯物主义方法”或者说“唯物史观”。所谓“新唯物主义方法”,就是聚焦“感性的人的活动”的方法,就是强调“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的方法,就是把“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理解为“革命的实践”的方法,就是从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去揭示“人的本质”的方法,就是把“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都视为“实践”的方法,就是完整观照“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方法,就是既要“解释世界”又要“改变世界”的方法,就是运用阶级观念来透视人类社会的方法,就是运用唯物辩证法来分析世界的方法。就此而言,只有“新唯物主义方法”才能成为既能把握“人民群众”又能为“人民群众”所把握的主要方法。这就意味着,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就是要求学者在根本变革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即传统方法的基础上重新确立“新唯物主义方法”。

三、根本变革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的基本原则

任何阐释学都有专属于其自身的基本原则。所谓 “基本原则”,就是学者为理论阐释确定服务对象所依据的主要尺度。可以说,任何一种理论阐释都有专属于其自身的服务对象。没有专属于其自身的服务对象的理论阐释是没有的,理论阐释的服务对象是理论阐释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此而言,学者只有为理论阐释确定好服务对象所依据的主要尺度,才能为理论阐释确立好专属于其自身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理论阐释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就会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理论阐释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总与理论阐释所确立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是契合的。

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只能服务于狭隘个人。因此,服务于狭隘个人的理论阐释必然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主观性。马克思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只注重“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而“唯心主义”只注重“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20]就此而言,二者势必要把“个人的客观性”当作“社会的真实性”,其主观性必然由此得到完整体现。其二,任意性。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设定的是‘’”,而这种“”并非“现实的历史的人”,其把“他周围的感性世界”设定为“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却不了解这些“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21]于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看不到任何变化,看不到任何发展,只能看到“始终如一”的静止不动。拘执于纯粹思辨的“唯心主义”也必然只能看到思维的变化,却无法感知到客观存在的变化。就此而言,二者势必把“偶然的个体性”当作“必然的事实性”,其任意性必然由此得到完整体现。其三,武断性。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因此,他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22]这样一来,费尔巴哈必然无法把握现实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必然无法把握“人类社会或者社会的人类”,而只能在“市民社会”[23]中寻找理论阐释的价值残余。费尔巴哈尚且如此,费尔巴哈之前的“一切唯物主义者”和仅执着于“纯粹抽象”的“唯心主义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就此而言,他们势必要把“幻觉的真实性”当作“现实的可靠性”,其武断性必然由此得到完整体现。

这样一来,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陷入“循环解释”是必然的。所谓“循环解释”,就是仅凭狭隘的个人所具有的那种所谓“反思全能”,对传承物即阐释对象进行“独断论”式解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一种研究困境。对此,或许弗兰西斯·培根描绘得最为形象:“过去说过的话现在还在说了又说”,而“过去提出的问题现在还是问题”;[24]或许伽达默尔描绘得最为直接:“解释就像谈话一样是一个封闭在问答辩证法中的圆圈”。[25]这就决定了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阐释的理论必然都是虚妄不实的论说,而“虚妄不实的论说”必然是只能存活于“解释世界”中却无法存活于“改变世界”中的玄谈、花论与胡说。这也就决定了马克思必然要对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的基本原则实行根本性变革。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ä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或者说“思维的此岸性”。[26]这就意味着学者必然要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并由此来根本代替属于一般阐释范畴的阐释学所确立的上述基本原则。就此而言,深度阐释还是一个有关学者的基本原则实行根本性变革的重大问题。

所谓“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就是学者把“人民群众”当作其理论阐释的服务对象并由此确立起来的主要尺度。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27]因此,学者只有树立起“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理论阐释宗旨,其理论阐释才能真正抓住“人民群众”的根本并由此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提供理论资源。“人民群众”的根本必然是“人民群众”本身,而“人民群众”本身必然是“人民群众”的需要、现实和问题的内在统一。

既然“人民群众”是现实的、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人,那么首先,“人民群众”的需要必然包含着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生存需要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生存需要必然是激励“人民群众”前行的最强大内驱力,只有这一需要得到了满足,发展需要才会成为其新内驱力。“人民群众”的需要必然包含着简单需要和复杂需要。简单需要主要展现为“对安全保障的寻求”。人的整个有机体是一个不断追求安全保障的系统,人的感受器官、效应器官、智能器官和其他能量器官均是为人的整个有机体提供安全保障的工具。只有简单需要得到了满足,“发展才能”和“获取成功”等复杂需要才会被提上议程。“人民群众”的需要必然包含着基本需要和高层需要。“人民群众”必然希望“能实现理想和抱负并能成就事业”,而“实现理想和抱负并能成就事业”构成了“自我实现”的需要。一旦“自我实现”这样的基本需要得到了满足,那么像“追求高尚社会地位以及受人尊重”这样的高层需要就会成为其新目标。

其次,“人民群众”的现实必然是“人民群众”的现实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结构。既然人在本质上是现实关系的总和,那么,“人民群众”的现实关系也必然包含着社会关系、自然关系和思维关系三个方面。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不同的个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同的共同体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个人与共同体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关系也涉及三个层面:个人同自然世界之间所形成的自然关系;共同体同自然世界之间所形成的自然关系;个人、共同体同自然世界之间所形成的自然关系。思维关系同样涉及三个层面:人的社会关系在人的思维中的表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关系结构;人的自然关系在人的思维中的表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关系结构;人的思维关系在人的思维中的表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关系结构。

再次,“人民群众”的问题必然是“人民群众”的需要与现实之间形成的反差及由此产生的矛盾甚至对立。“人民群众”的问题包含着“时代问题”“现实问题”“社会问题”三个方面。所谓“时代问题”,就是“人民群众”的心声在时代中的反映,必然是“人民群众”的心声与时代特征的内在结合。就此而言,“人民群众”的问题必然构成“时代问题”。所谓“现实问题”,就是“人民群众”的心声在现实中的反映,必然是“人民群众”的心声与现实特征的内在统一。就此而言,“人民群众”的问题必然构成“现实问题”。所谓“社会问题”,就是“人民群众”的心声在社会中的反映,必然是“人民群众”的心声与社会特征的内在统一。就此而言,“人民群众”的问题必然构成“社会问题”。

最后,“人民群众”的需要、现实和问题必然是学者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所面临的最大实际。这就决定了学者要确保“思维的真理性”,就要深入“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透视“人民群众”的现实、聚焦“人民群众”的问题,而不是仅仅倾听“孤立个人”的心声、透视“孤立个人”的现实或者聚焦“孤立个人”的问题。总而言之,学者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要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并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提供理论资源。

四、余论

在当今语境下,要想把“当代中国阐释学”的建构工作深入开展下去,最为紧迫的工作就是用马克思阐释学来指导学者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为此,就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学者要自觉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为此,一方面,要在认识论上全面而合理地把握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对于学者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可以说,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是学者避免陷入狭隘性立场之泥潭的不二法门。学者只有自觉确立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才能不断且广泛地深入“人民群众”,才能使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永葆鲜活特质。这种鲜活特质必然存活于对“思维的真理性”之不懈追求之中。另一方面,要在实践论上确立“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并由此来代替其“原初立场”。这就要求学者要切切实实地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盼“人民群众”之所盼;真真正正地“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诚心诚意做人民的小学生”;对“人民群众”“爱得真挚、爱得彻底、爱得持久”,切勿在“人民群众”中“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切勿“没有带着心”或者“没有动真情”地接近“人民群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务必“要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问题,拆除‘心’的围墙,不仅要‘身入’,更要‘心入’、‘情入’”。[28]

学者要自觉掌握“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为此,一方面,要在认识论上全面而合理地掌握“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对于学者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如上所述,“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就是“新唯物主义方法”或者“唯物史观”,而“新唯物主义方法”或者“唯物史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这就决定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更何况实践已经反复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就是“行”,就此而言,学者完整掌握“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必然是避免重蹈片面性方法之覆辙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要在实践论上善于掌握并运用“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人民群众”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因此,只有熟练掌握并运用“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才能更好地把握“人民群众”的实际和问题,才能为更有效地把握“思维的真理性”提供方法论前提。

学者要自觉坚持“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为此,一方面,要在认识论上全面而合理地把握坚持“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对于学者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对于学者而言,“人民群众”既是“衣食父母”,又是“理论之源”与“思想之源”,因此必然构成证明“思维的真理性”之“对象化”的最好素材。如上所述,“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强调学者要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29]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30]确立这一基本原则是避免学者落入单向度原则之窠臼的唯一法宝。另一方面,要在实践论上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学者要把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实到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的全过程,使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现实和问题,从而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理论阐释或者为“人民群众”阐释理论。

学者要自觉从“人民群众”中获取问题意识。“问题”是对时代、现实和社会中矛盾的集中表达。时代、现实和社会中的矛盾绝非由学者的头脑所构筑的一种抽象或人云亦云的一种传说,更非无病呻吟的一种呓语,而是一种时代性呐喊、现实性声言、社会性表达。马克思告诉我们:“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31]如上所述,“人民群众”的问题必然构成“时代问题”“现实问题”和“社会问题”,因而“人民群众”的问题必然是学者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所面临的最大实际。既然“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32]那么理论阐释或者阐释理论的过程就是学者在“人民群众”中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并为解决问题寻找良策的过程,就是学者不断从对人民群众社会实践的总结中提出新命题从而为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资源的过程,就是学者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进行系统研究的过程,就是学者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理念、新命题和新战略进行深度阐释的过程,就是学者在运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学术的方法论元素、存在论元素、认识论元素和实践论元素的过程。就此而言,只有对“人民群众”问题葆有高度敏感性和热情,才能永葆阐释理论或者理论阐释的生机与活力。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6页。


[2] 20世纪末,我国著名哲学家和国学大师汤一介倡言创建“中国解释学”,在国内学界旋即引起较大关注和讨论。尔后,张江力主推动。在此语境下,对与此相关问题的探讨变得异常活跃。于是,学界出现不少有影响的相关著述,如吴晓明连续在《哲学研究》《天津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等刊物上发表《论阐释的客观性》《解释学与思想的客观性》《“坏的主观性”与历史阐释》等论文,傅永军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现代诠释学类型阐论》一文,朱元在《学术研究》上发表《关于阐释对象及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兼与张江先生讨论》一文,刘笑敢出版《诠释与定向——中国哲学研究方法之探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何卫平出版《理解之理解的向度——西方哲学解释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洪汉鼎翻译出版德国诠释学大师汉斯-格奥格尔·伽达默尔所著的《诠释学Ι:真理与方法》和《诠释学Ⅱ:真理与方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郝长墀选编出版美国学者默罗阿德·韦斯特法尔所著的《解释学、现象学与宗教哲学——世俗哲学与宗教信仰的对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潘德荣翻译出版美国学者理查德·E.帕尔默所著的《诠释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等。由于解释学也称为阐释学,故在此取名为“当代中国阐释学”。

[3]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Ⅱ: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第22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5页。

[5]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Ι: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第483-484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1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1-412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4页。

[9]弗兰西斯·培根提出:“人类理解力不是干燥的光,而是受到意志和各种情绪的灌浸的;由此就出来了一些可以称为‘如人所愿’的科学”。参见[英]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6页。

[10] [英]奥卡姆:《逻辑大全》,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3页。

[11] [英]奥卡姆:《逻辑大全》,第273页。

[12] [英]培根:《新工具》,第12页。

[13] [英]培根:《新工具》,第19页。

[14] [法]笛卡儿:《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5页。

[15]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16页。

[16]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48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1页。

[19]孙正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总序第16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5-136页。

[2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40页。

[25]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Ι: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第547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4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10页。

[2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18页。

[29]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5页。

[3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5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9-290页。

[3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342页。


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3年第9期